浙江明德书院
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明德书院(以下简称“书院”)接受捐赠相关活动,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和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关于规范书院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捐赠类型,包括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方对于捐款的使用有明确意向的捐赠。非限定捐赠是经捐赠方同意,可由书院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捐赠。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三条 有意向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书院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书院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书院支持民间公益的使命;
(二)符合书院项目开展方向;
(三)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接受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捐赠;
(四)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 书院接受捐赠财产种类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六条 书院接受捐赠时,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书院留存备查。
第八条 书院接受非现金捐赠,应按照《书院物资捐赠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妥善处理。
第三章 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捐赠人指定公益项目的,书院将对指定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后审批。捐赠人没有指定公益项目的,由书院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审批使用。
第十条 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书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并且仍需用于书院业务范围内的公益项目;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书院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项目相近相似的活动。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书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 使用受赠财产开展的项目和活动,应按照《书院项目管理制度》和《书院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7日第一届第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书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