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09 16:23:50

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明德书院(以下简称书院)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书院利益,根据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和本书院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书院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书院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书院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挂在书院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书院证书,须经理事长同意,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五条  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书院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八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1)理事会授权保管书院印章。

  (2)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3)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

  第十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一般性事务用印由书院理事长批准; 

  (2)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2021527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