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德书院 党建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09 16:21:56

浙江明德书院

党建工作制度

 

目录

第一章 2

第二章 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3

第三章 党员队伍建设 3

第四章 党组织制度建设 4

第五章 党组织阵地建设 4

第六章 党组织活动 5

第七章 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浙江明德书院(以下简称书院)党组织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发挥本组织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和本组织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书院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第三条  书院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并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条  书院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行引领方向、激发活力、团结凝聚、监督管理、规范行为以及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培养的基本职责。

第五条  书院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慈善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慈善组织全体人员,推动慈善组织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书院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和组织考评。

第七条  制度所指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组织制度建设、党组织阵地建设、党组织活动等五部分。


第二章 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第八条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第九条  党组织书记要带头执行上级党组织各项决策部署,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党组织和书院理事会的关系。

第十条  领导班子要团结共事、密切协调,充分发挥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党员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党员应自觉参加各种党的活动,党员意识强,党性修养好,自觉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  党员应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纪,无违法违纪现象,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自我管理严格。

第十六条  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依据简便、易行、实效原则建立党员信息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有效果、有质量。

第十八条  以党性教育为重点,加强和创新党员教育培训,认真分析本组织党员现状,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抓好党员日常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素质。

第四章 党组织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  建立党员教育培训和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并按时、按需、有序落实。

第二十条   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明确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注重选树典型,增强党建工作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党建工作档案。

第五章 党组织阵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机构有标识,有党旗,有党组织网络图,有党建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有综合利用党员活动场所,保证党组织活动基本需要,适时配备基础电教设备。

第二十六条  强化宣传阵地建设,因地制宜设计党建工作宣传栏,建立宣传报道网络,有专人负责通讯、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章 党组织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围绕书院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与书院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紧密结合、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品牌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党建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深入开展“五个好”党组织创建活动,引导和监督书院遵纪守法,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贴近群众需求开展党组织活动,深入了解、密切关注群众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组织开展群众欢迎的活动,提供群众期盼的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九条  工作思路明确,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落实党员“一方隶属、双重管理、多方活动和全程作用”要求。

第三十一条  积极开展示范创建、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志愿服务以及党员公开承诺践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二条  完善“党群工作一体化”模式,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做好书院工青妇等群团工作,形成做好群众工作合力。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党建工作经费应纳入书院管理费用列支,保障党建活动经费并确保合理使用。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书院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书院党组织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