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德书院的员工代表大会制度旨在保障本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组织的稳健发展和民主治理。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一、员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一)本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员工代表大会。
(二)员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应当事先向员工公告,并在会场设立公告栏。
(三)员工代表大会的召集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和有关规定,与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成员等组织机构合作,根据社会组织工作需要确定代表名额、确定候选代表和选举代表。
二、员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员工代表大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选举社会组织管理机构。
(二)审查社会组织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年度预算等。
(三)讨论和决定社会组织内部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重大问题。
(四)选举社会组织内部重大事项参与、监督委员会。
(五)评估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工作。
(六)提出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的建议和意见。
三、员工代表的选举与任期
(一)员工代表的选举应当公开、平等、秘密投票,并进行公示和公告。
(二)员工代表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届。
(三)员工代表因故不能履职时,由候补代表按照得票数依次接替。
四、员工代表大会的决策
员工代表大会的任何决策都应当经过表决,采取过半数以上代表的同意方可生效。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多数代表的同意方可生效。
五、制度的修改
本制度的修改应当经过员工代表大会表决,采取过半数以上代表的同意方可修改。
六、其他
员工代表大会的其他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执行。
浙江明德书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